关于救济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呢?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看到了救济原则这一块内容。但是对于相关说法的正误判断不太确定,不知道怎么去准确识别关于救济原则错误的说法。想弄清楚在法律层面,到底哪些关于救济原则的说法是错误的,有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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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原则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他们有获得救济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如果政府的行为让你的权益受损了,你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这体现了公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这种救济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也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说明还能通过行政诉讼来救济。 以下几种关于救济原则的说法通常是错误的。一种错误说法是“公民对行政行为不服没有任何救济途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民是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的。另一种错误说法是“救济程序非常随意,不需要遵循任何规定”。实际上,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定。比如行政复议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行政诉讼也有管辖、立案等一系列程序要求。还有说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所有行为都不能被救济”,这也是错误的。只要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等主体的合法权益,一般都可以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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