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哪些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我经营着一家小企业,现在赶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会计处理方面我不太懂,不知道在这个试点过程中,企业在会计处理上有什么具体规定,该怎么记账、核算这些,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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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对于企业的会计处理有着明确规定。首先要明白几个概念,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而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这些规定有助于企业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反映“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的影响,也符合税收征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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