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起诉时间该如何计算?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计算在行政诉讼中是一个关键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来详细讲解起诉时间的计算方式。 首先,对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告知了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那一天开始,在六个月内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例如,行政机关给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面明确告知了诉权和起诉期限,那么从当事人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开始计算这六个月的起诉期限。 其次,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即便行政机关没有告知起诉期限,当事人也不能无限期地拖延起诉,从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开始最长一年的时间是一个限制。比如,当事人虽然当时不知道自己有起诉的权利,但后来了解到了行政行为的内容,从这个时候开始计算,如果超过一年才起诉,可能就会面临法院不予受理的风险。 再者,对于当事人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不动产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为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当事人设定了一个最长的保护期限,超过这个期限,法院将不再受理案件。例如,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当事人再起诉就不被允许了;对于其他类型的案件,超过五年也不能起诉。 最后,关于行政不作为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两个月内不履行职责,当事人就可以起诉;但在紧急情况下,随时可以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