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是公司吗?
我打算和朋友成立一家合伙企业,我们想让其中一个朋友的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但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能不能是公司,想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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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规定下,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是公司。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合伙企业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而执行事务合伙人,就是负责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的人或者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同时,该法并未禁止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当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时,就可以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也就是说,只要公司符合普通合伙人的条件,并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是完全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不过,如果是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所以公司若作为有限合伙人,就不能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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