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承诺是否可以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

我之前向别人发出了一个要约,现在对方给我回复了承诺,但里面对我要约的内容做了些改变。我不太清楚这样的承诺还算不算数,想了解下在法律上,承诺到底能不能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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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约承诺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层面,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问题需要区分不同情况来判断。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概念。要约是一方希望和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比如你向商家表示想以某个价格购买他们的商品,这就是一个要约。而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当商家表示愿意按照你提出的价格把商品卖给你,这就是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也就是说,如果承诺对上述这些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变更,那么这个承诺就不能再被视为有效的承诺,而是一个新的要约。举个例子,你向商家提出以500元购买一台某型号的手机,商家回复说500元不行,要600元才卖,这里价格的变更就属于实质性变更,商家的回复就是一个新要约,而不是对你要约的承诺。 然而,如果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的是非实质性变更,情况就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非实质性变更通常是指对要约内容不产生实质影响的一些修改,比如对商品包装的一些小要求等。比如你要约购买手机,商家承诺时说可以额外送一个手机贴膜,这一般就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只要你没有及时反对,这个承诺就是有效的,合同就按照商家包含送贴膜的承诺内容来履行。 综上所述,承诺是否可以对要约内容作出变更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变更的性质(实质性或非实质性)以及要约人的态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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