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监护人后还能再确定别的监护人吗?


在已经有监护人的情况下,是有可能再确定别的监护人的。下面我们从不同情况来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白监护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监护制度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通常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在一些情形下,是可以再确定别的监护人的。如果原监护人存在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行为,比如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这里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还有一种情况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经过协商一致也可以再确定别的监护人。例如,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由于工作繁忙等原因无法全面履行监护职责,此时可以与其他具有监护能力的人协商,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如果被监护人有一定的认知能力)的前提下,由他们共同承担监护责任。这种协商确定的监护方式,需要以书面形式确定各自的监护职责和权利义务。 另外,如果原监护人因丧失监护能力等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监护职责,如监护人突发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那么就需要重新确定监护人。此时,会按照法定的监护顺序来确定新的监护人,如果顺序在前的人没有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总之,有监护人后再确定别的监护人是有法律依据和途径的,但无论是通过法院指定还是协商确定,都要以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