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期能否追加保证人?
我有个官司已经到执行阶段了,但是被执行人没什么财产。当时债务有保证人,我就想问问,在执行期能不能追加这个保证人为被执行人,让他来承担责任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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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期能否追加保证人,这是很多债权人关心的问题,下面从法律依据、适用条件和具体操作方面来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得弄明白相关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条文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执行期是可以追加保证人的。 接着,看看适用条件。当保证人符合以下情况时,执行期可以追加:一是保证人作出了愿意承担债务的书面承诺。这里的书面承诺非常关键,它是追加保证人的重要依据。二是在执行过程中,如果保证人对债务提供了执行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也就是说,若保证人提供执行担保后,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就可以追加保证人。 最后,关于具体操作。申请执行人如果要在执行期追加保证人,需要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保证人符合追加的条件。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如果符合规定,法院会裁定追加保证人为被执行人;如果不符合,会驳回申请。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还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救济。 总之,执行期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应条件的情况下,是能够追加保证人的。申请执行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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