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我遇到个事儿,之前行政机关在处理一个案子时收集了一些证据。现在这个案子转到刑事程序了,我就想知道,行政机关之前收集的那些证据,在刑事诉讼里能不能用啊?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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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刑事证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行政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这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常被关注的问题。下面我们将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等方面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行政证据和刑事证据的概念。行政证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收集的,用于证明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情况的各种材料。而刑事证据则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为了查明犯罪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责轻重等而收集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意味着,某些特定类型的行政证据是可以直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例如,在税务执法过程中,税务机关收集的企业的财务账本、发票等书证,当该企业涉嫌经济犯罪进入刑事程序时,这些书证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但是,并非所有的行政证据都能直接转化为刑事证据。对于行政机关收集的言词证据,如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一般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这是因为言词证据具有主观性和易变性,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需要司法机关重新进行收集和固定。例如,在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警方对证人做的询问笔录,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通常会重新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 当行政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也需要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判断。只有经过查证属实,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要求的行政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例如,对于行政机关收集的物证,司法机关会审查其收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被篡改、伪造等情况。 综上所述,行政证据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特定类型的实物证据通常可以直接使用,但言词证据一般需要司法机关重新收集。并且,所有进入刑事诉讼的行政证据都要经过司法机关的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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