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能否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是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提高执法效率,方便当事人和执法机关处理罚款事宜。 首先,我们来看看相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 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也就是说,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数额在一百元以下,执法人员是可以当场收缴的。这是考虑到数额较小,当场收缴既方便当事人,也能提高执法效率。而对于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情况,比如当事人流动性大,可能之后难以找到其人进行罚款收缴,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也能当场收缴。 此外,该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这是考虑到特殊地区的实际情况,当事人缴纳罚款可能存在困难,在当事人主动提出的情况下,允许当场收缴。 不过,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也有相应的程序要求。根据该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同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能当场收缴罚款,而是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情形和程序进行。当事人遇到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时,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罚款收缴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