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被告是否可以收集证据?

我遇到了一起行政诉讼的事儿,我是被告方。现在案件已经进入到诉讼阶段了,我不太清楚自己在这个时候能不能去收集相关证据,也不知道法律对于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下行政诉讼被告可不可以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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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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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关于被告是否可以收集证据,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就是老百姓认为政府等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一般就是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就应当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做出决定之前,就应该把相关的证据收集好,而不能在已经被起诉了之后,再去补充收集证据。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行政机关在诉讼中滥用权力,通过事后收集证据来掩盖其之前行政行为的缺陷。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这说明在特定的合理情况下,被告经过法院准许,还是可以有收集或补充证据的机会。 总之,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被告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经过法院准许,是可以进行证据的收集或补充的。这样的规定既能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行政诉讼的公平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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