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情况是否可以调解?


行政复议情况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进行调解的。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白行政复议调解的概念。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自由裁量权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有一定自主选择如何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力。比如,对于某一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罚款幅度是1000元到5000元,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这个范围内决定罚款数额。这种情况下,因为行政机关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所以是可以进行调解的。二是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行政补偿则是指行政机关在管理公共事务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由国家给予补偿的制度。在处理这些赔偿或补偿纠纷时,也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 不过,行政复议调解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调解必须基于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而且调解协议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达成调解协议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情况在符合法定情形下是可以调解的,这为行政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更加灵活和高效的方式,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