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宣传是否能成为合同内容?
我看到一个产品的广告宣传,上面的内容很吸引人,我就下单购买了。但到手后发现实际情况和广告宣传相差很大。我想知道广告宣传里的内容能不能算作合同的一部分呢?要是能算,我就可以依据这个去维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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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活动中,广告宣传是否能成为合同内容是很多消费者关心的问题。下面将详细解释这一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这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内容具体确定以及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两个条件。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像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都属于要约邀请。简单来说,要约邀请只是吸引对方来和自己谈合同,本身不是合同的一部分。 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也就是说,如果广告宣传的内容足够具体明确,并且表明了只要消费者做出购买行为,商家就会按照广告内容履行义务,那么这个广告宣传就可以被认定为要约。一旦消费者基于这个广告做出了购买承诺,广告宣传的内容就成为了合同的一部分。 比如,某商家在广告中明确表示“购买本品牌手机,赠送价值500元的耳机一副”,内容具体确定,且有受该表示约束的意思,消费者看到广告后购买了手机,此时这个广告宣传就构成要约,赠送耳机的内容成为合同内容,商家必须履行。 但如果广告宣传只是一些笼统的描述,如“我们的产品质量上乘”,这类表述缺乏具体明确的内容,通常只能被认定为要约邀请,不能成为合同内容。 所以,广告宣传能否成为合同内容,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要约的条件。消费者在遇到广告宣传与实际不符的情况时,要仔细判断广告性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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