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拍卖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怎样的?


执行拍卖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人,以实现债权的一种执行措施。 在拍卖价格确定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评估:(一)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二)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关于拍卖不成功的处理,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在费用承担方面,评估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拍卖佣金的收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