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是否可以和解?


寻衅滋事是否可以和解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寻衅滋事。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从法律规定上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而寻衅滋事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不属于上述因民间纠纷引起可和解的特定章节范围。 一般来说,如果寻衅滋事行为情节较轻,可能不构成犯罪,只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这种情况下,双方是可以和解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但是,如果寻衅滋事行为达到了犯罪的程度,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虽然不能因和解而撤销刑事立案,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在量刑时法院会予以考虑,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比如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真诚悔罪,被害人出具谅解书,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适当从轻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