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立案了能撤案吗
我因为和人起了冲突,被认定涉嫌寻衅滋事立了案。现在我和对方已经和解,对方也不想追究了,我就想问问,这种寻衅滋事已经立案的情况,还能不能撤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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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寻衅滋事立案后能否撤案这个问题时,需要依据具体的情形来判断。首先,咱们得清楚寻衅滋事罪的定义。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严重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寻衅滋事案件存在上述这些法定情形,那么是可以撤案的。比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要是双方达成和解,被害人谅解,且情节较轻,公安机关有可能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撤销案件。然而,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一般是不能随意撤案的。因为刑事犯罪不仅仅是对被害人个人权益的侵害,更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此时国家公权力会介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所以,寻衅滋事立案后能否撤案,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撤案条件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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