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可以被推翻吗?
我和前妻之前协议离婚了,当时签了离婚协议。但现在我觉得协议里有些条款对我不公平,比如财产分割方面。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之前的协议离婚能不能推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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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通常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意愿,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协商一致后,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来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协议离婚是否可以被推翻,需要分情况来看。 一般来说,在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后,离婚的事实是不能被轻易推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一旦领取了离婚证,婚姻关系就正式解除,这一解除的效力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通常不能因为一方反悔就恢复婚姻关系。 然而,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如果存在法定情形,是有可能被变更或撤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那么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这里的一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或变更财产分割协议。 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如果出现了新的情况,比如一方的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出现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另一方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但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所以,虽然离婚的事实通常难以推翻,但离婚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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