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表见代理合同是否可撤销?


在探讨民法典中表见代理合同是否可撤销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表见代理和可撤销合同的概念。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简单来说,就是看上去这个人有代理的权利,让对方相信了,那么被代理人就得对这个行为负责。而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比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是有效的,这意味着合同在满足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然而,对于可撤销合同,民法典也有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回到表见代理合同是否可撤销的问题上,一般情况下,表见代理合同本身因为代理行为有效,不能仅仅因为是表见代理就直接撤销。但是,如果表见代理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存在符合上述可撤销情形的情况,比如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等,那么受损害方是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的。也就是说,表见代理合同并非绝对不可撤销,关键要看是否存在法定的可撤销事由。 例如,在表见代理合同签订时,相对人采用欺诈手段,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使被代理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那么被代理人就可以依据民法典中关于欺诈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