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判决提出异议和复议后还能上诉吗?
我对法院执行判决提出了异议和复议,现在结果不太让我满意,我不太清楚接下来还能不能上诉。我很担心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所以想了解一下在提出异议和复议之后,按照法律规定是否还具备上诉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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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法院执行判决提出异议和复议后是否还可以上诉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执行异议,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从而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而执行复议则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里并没有提及可以上诉。 再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也没有赋予当事人在提出执行异议和复议后还能上诉的权利。一般情况下,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是对执行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并非是对原判决的实体审理。上诉主要是针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而言的。所以,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和复议后,通常是不可以上诉的。不过,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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