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对回复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在探讨信访回复能否申请行政复议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信访和行政复议这两个概念。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而行政复议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根据《信访条例》,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这意味着信访回复通常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所以,一般情况下,信访回复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因为它并没有直接设定、变更或消灭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然而,如果信访回复中包含了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理决定,且该决定影响到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那么针对这部分具体行政处理决定,信访人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例如,信访人反映某个行政处罚不合理,信访回复中维持了原行政处罚决定,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当遇到对信访回复不满意的情况时,信访人可以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如果对复查意见仍不服,可以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这样的规定为信访人提供了在信访程序内的救济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