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该如何行使?


同时履行抗辩权,简单来说,就是在双方合同中,当双方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请求。这是为了保障合同双方的公平,避免一方在未得到对待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义务而遭受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那么同时履行抗辩权该如何行使呢?首先,它的行使方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明示的方式,就是一方明确地告知对方,由于对方未履行义务,所以自己将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通过书面函件、电子邮件或者当面沟通等方式,向对方表达自己的立场。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让对方清楚知道你的意图,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默示的方式,是指一方虽然没有明确告知对方,但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拒绝履行义务。比如,在对方未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自己不支付货款。不过,使用默示方式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对方未履行义务以及自己是基于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绝履行。 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还需要注意一些限制条件。行使的范围应当与对方未履行的债务相当。如果对方只是部分未履行,那么自己也只能拒绝相应部分的履行请求,而不能全部拒绝。而且,必须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互负债务。如果是不同合同的债务,就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此外,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一种合法的自我保护手段,但也不能滥用。如果一方恶意行使,给对方造成损失,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行使时要确保有合理的理由和充分的证据,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总之,正确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