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被上诉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在探讨二审被上诉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层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觉得这个法院没有权力来审理自己的案子,从而提出的一种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这里明确规定了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而这个时间节点通常是在一审阶段。
从二审程序的设置目的来看,二审主要是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其重点在于判断一审判决是否正确,而不是对管辖权问题进行重新审查。因为管辖权问题在一审时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并解决。如果允许二审被上诉人随意提出管辖权异议,可能会导致诉讼程序的拖延和混乱,影响司法效率和司法秩序。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二审法院对于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不予受理的。这是因为一审期间当 事人有充分的机会和时间来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在一审时没有提出,而在二审时才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涉及到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问题,即使当事人在一审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在二审时也可能会被考虑。因为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性管辖规定,关系到法院的审判权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当事人是否提出异议的限制。例如,按照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级别的法院或者特定地域的法院管辖,如果一审法院违反了这些规定,那么即使当事人在一审时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二审法院也可能会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二审被上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在涉及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等特殊情况下,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当事人在遇到管辖权问题时,应当在一审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提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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