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可以申请鉴定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二审阶段,是可以申请鉴定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鉴定的概念。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常常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对于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也就是说,如果在二审阶段申请鉴定,需要是新的证据,并且要合理说明一审未能提出鉴定申请的理由。如果是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一审中申请鉴定,法院可能不会准许。例如,当事人在一审时明明知道有鉴定的必要,但出于某种原因故意不申请,到了二审才提出,这种情况下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但如果是因为一些客观原因,比如在一审结束后才发现有新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或者有证据证明原鉴定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那么法院是有可能准许重新鉴定申请的。 总之,二审可以申请鉴定,但要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条件,并且要向法院充分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