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不在原户籍所在地,是否可以申请去居住地开庭?
我是一起案件的被告人,我的户籍在A地,但我已经在B地居住多年  了。现在案件要在A地开庭,来回跑很不方便,我想问问我能不能申请到我现在居住的B地开庭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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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实践中,被告人不在原户籍所在地时,是否可以申请去居住地开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就是指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人能够证明其经常居住地是在现居住地,并且该居住地的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那么是有可能申请到居住地开庭的。
然而,实际操作中能否成功申请到居住地开庭,还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法院在决定是否变更开庭地点时,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方便当事人诉讼原则以及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等。例如,如果案件的主要证据、证人等都集中在原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辖区内,那么法院可能会认为在原户籍所在地开庭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从而不批准被告人的申请。
此外,被告人需要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 明其经常居住地。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居住证明、租房合同、居委会证明、社保缴纳记录等,以表明其在现居住地已经连续居住了一定的时间。
被告人不在原户籍所在地时,是有一定机会申请去居住地开庭的,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得到法院的批准。在申请时,被告人应当积极与法院沟通,提供充分的证据,以争取更有利的开庭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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