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能否告诉当事人过程?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关于鉴定过程是否应当告知当事人,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和判断。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鉴定的概念。鉴定是指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涉及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在很多法律事务中,比如民事纠纷、刑事案件等,鉴定结果往往对案件的走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法律规定来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相关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一定权利。虽然并没有明确规定鉴定机构必须详细告知当事人鉴定的全过程,但当事人有权知晓一些基本信息。例如,当事人可以了解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情况。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这也从侧面说明当事人有权利知道为自己进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 另外,在鉴定过程中,如果涉及到需要当事人补充材料或者进行配合的情况,鉴定机构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规定,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这意味着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当事人会得到相应的通知。 然而,对于鉴定的具体操作细节、内部的分析过程等,一般情况下鉴定机构不会主动详细告知当事人。这是因为鉴定过程往往涉及到专业的技术和知识,非专业人士可能难以理解,而且鉴定机构需要保证鉴定过程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如果随意公开鉴定过程,可能会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影响鉴定结果的公正性。 但是,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这种申请重新鉴定等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能有机会进一步了解鉴定过程。 总的来说,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有一定的知情权,但对于鉴定的具体过程,并不是完全毫无保留地告知,而是在符合法律规定和保障鉴定公正性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的合理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