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期间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吗?


在探讨补充侦查期间是否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法律依据、适用条件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让我们明确一下补充侦查的概念。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它通常发生在原有侦查工作未达到侦查目的和要求,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逮捕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在补充侦查期间,如果经过侦查,司法机关掌握了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并且该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同时符合上述规定中的社会危险性情形,那么是可以对其进行逮捕的。 例如,在某起盗窃案件的补充侦查过程中,警方又找到了新的关键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不仅实施了盗窃行为,而且还有可能再次实施盗窃,或者存在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行为,这种情况下,就符合逮捕的条件,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 然而,如果在补充侦查后,仍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或者虽然有一定证据,但不符合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那么就不能对其进行逮捕。 此外,补充侦查的种类不同,对于逮捕的情况也可能有所影响。补充侦查分为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如果经过补充侦查,符合逮捕条件,检察院可以决定逮捕。在法庭审理阶段,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在此过程中,如果符合逮捕条件,同样可以依法进行逮捕。 总之,补充侦查期间是有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但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满足相应的条件。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判断是否需要采取逮捕措施,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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