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恢复审理是怎样规定的?
我有个刑事诉讼案子之前中止审理了,现在想了解一下在刑事诉讼法里,满足什么条件能恢复审理,恢复审理的程序是怎样的,想知道具体的法律规定,免得自己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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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里,恢复审理是指诉讼程序因某些法定原因中止后,在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进行的情况。 要弄明白恢复审理,得先了解一下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对于恢复审理的条件,就是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比如被告人之前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而中止审理,等被告人病情好转能够出庭了,就满足了恢复审理的条件。 恢复审理的程序方面,一般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当导致诉讼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法院会重新安排开庭时间,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知道中止原因已经消除,也可以向法院提出恢复审理的申请,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法院在审查后,认为符合恢复审理条件的,就会决定恢复审理。这样整个诉讼程序就会继续进行,直至作出最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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