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确凿的证据可以抓人吗?


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一般来说警察也是可以实施抓捕行动的,但这里面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情形。 首先,我们要明白“抓人”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传唤、拘传、拘留等。传唤和拘传通常是要求犯罪嫌疑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也就是说,在不需要逮捕、拘留的情况下,即使没有确凿证据,基于调查的需要,也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或拘传。 而拘留则是一种更为严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拘留,虽然不需要有确凿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需要有一定的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存在重大嫌疑且符合法定情形。 另外,对于逮捕,要求就更为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这里明确要求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且要综合考虑社会危险性等因素。 综上所述,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警察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是可以采取一定措施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但这些措施都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条件限制,目的是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也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