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成立后,在执行中还能提起抵销权吗?
我遇到了这样的情况,之前代位权已经被判定成立了,现在到了执行阶段。我想问问,在这个执行环节,我还能不能提起抵销权呢?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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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本来是债务人向别人要钱,但是债务人不去要,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就可以自己去帮债务人要。 抵销权则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比如,你欠我钱,我也欠你钱,咱们就可以把相同数额的债务抵消掉。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在代位权成立后的执行阶段,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提起抵销权的。因为抵销权的行使主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不是因为代位权成立就不能行使。只要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当事人就有权主张抵销。不过,在执行中行使抵销权时,需要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符合抵销的条件。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若确实符合法律规定,就会支持抵销的请求。这样做有利于简化法律关系,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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