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未到期起诉是否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在借款合同未到期起诉时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这是一个在实际法律应用中较为常见且需要细致分析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如果一方发现对方可能没办法履行合同义务了,自己可以先暂停履行自己这边的义务。 在借款合同里,一般是出借人先把钱给借款人,借款人到期后还钱。如果出借人在借款合同未到期时发现借款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还款能力的情况,就会思考能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提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借款合同未到期的情况,如果出借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借款人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比如有证据表明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资不抵债,或者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逃避债务的行为,那么出借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出借人可以先中止履行(即不再发放后续借款,如果是分期借款的话),并及时通知借款人。如果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出借人可以解除合同。 然而,要行使不安抗辩权并提前起诉,出借人必须有“确切证据”。如果只是主观猜测借款人可能还不上钱,而没有实际的证据支持,那么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出借人的主张,并且出借人还可能因为没有正当理由中止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即使出借人有证据证明借款人存在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也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虽然借款人经营状况有所下滑,但还有其他资产或收入来源足以保障还款,那么法院可能不会轻易支持出借人提前解除合同和要求还款的诉求。 总之,借款合同未到期起诉时,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且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是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但具体情况需要结合实际证据和法院的判断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