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不可以取得债权的从权利吗?
我在处理一些债权相关事务,遇到了债权转让的情况。不太清楚转让后从权利的归属问题,想知道受让人到底能不能取得债权的从权利,是所有从权利都能取得,还是有什么限制条件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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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在债权转让中,一般情况下,受让人是可以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的,但存在特殊例外情况。 首先解释一下什么是从权利,从权利就是附属于主债权的权利,比如抵押权、质权、保证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从权利不是专属于原债权人自身的,那么随着债权的转让,受让人自然就取得了这些从权利。例如,甲把对乙的主债权转让给丙,同时为该主债权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权,一般情况下丙就可以取得,只要这个抵押权不是专属于甲自身的。 而且,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比如上述例子中的抵押权,即使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到丙名下的手续,丙依然取得了抵押权。 所谓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常见的比如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个人信赖关系等产生的从权利。例如,因人身伤害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债权的从权利,就专属于债权人自身,即使主债权转让了,受让人也不能取得这类从权利。 总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通常能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只有那些专属于原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受让人才无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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