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公司是否可以要求被审计方提供发票?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公司是否可以要求被审计方提供发票,需要从不同情况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审计的概念。审计是指由专设机关依照法律对国家各级政府及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的重大项目和财务收支进行事前和事后的审查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对于审计公司而言,其主要职责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进行审查和评价,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相关规定,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虽然这里没有明确提及发票,但发票作为财务收支的重要原始凭证,属于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范畴。 对于社会审计机构(即审计公司)来说,在接受委托进行审计时,其权利来源于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如果约定书中明确赋予审计公司要求被审计方提供发票等相关资料的权利,那么审计公司就可以依据约定要求被审计方提供发票。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发票作为重要的会计资料,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 然而,被审计单位也有一定的权利保障。审计公司在要求提供发票等资料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的原则。被审计单位有权要求审计公司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保密,防止信息泄露。如果审计公司违反保密义务,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如果审计业务约定书有相关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审计需要,审计公司可以要求被审计方提供发票,但同时要保障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