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是否可以对外签订合同?


破产管理人是否可以对外签订合同,这是一个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常被关注的问题。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是指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由人民法院指定,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仲裁活动的个人或组织。其职责是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该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破产管理人在一定范围内是有权力对外签订合同的。例如,在决定继续债务人的营业时,为了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营,就可能需要对外签订一些必要的合同,像原材料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等。不过,破产管理人的权力也不是不受限制的。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而且,对于一些重大的合同签订,管理人可能还需要向债权人会议报告或者经过债权人会议的同意。 如果债权人认为管理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四)借款;(五)设定财产担保;(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八)放弃权利;(九)担保物的取回;(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破产管理人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的前提下,是可以对外签订合同的。但无论是管理人还是债权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有序进行,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