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未按时提出能否要求延期?

我公司正处于破产重整阶段,原本规定的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时间快到了,但由于一些复杂的情况还没准备好。我想知道这种未按时提出草案的情况下,能不能向法院要求延期提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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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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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未按时提出时是有可能要求延期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相关概念。破产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而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则是整个重整程序的核心文件,它详细规定了债务人的重整方案、债权调整和清偿方案等重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这意味着,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要求延期的。具体来说,申请延期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点:一是要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提出请求。这明确了申请主体,只有这两类主体才有资格向法院提出延期申请。二是要有正当理由。所谓正当理由,通常是指那些不可归责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的客观情况,例如出现了重大的市场变化、关键的财务审计工作遇到技术难题、重要的债权人未能及时提供必要的财务信息等,导致无法在规定的六个月内完成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三是要经过人民法院裁定。即使有正当理由并提出了请求,最终是否能够延期还需要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裁定。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延期是否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延期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来决定是否批准延期申请。 如果获得法院批准,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有额外的三个月时间来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这对于那些确实因为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完成草案的企业来说,提供了一定的缓冲期,有助于更充分地制定出合理可行的重整计划,提高重整成功的可能性,从而更好地保护企业和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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