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滥用职权罪后还能判玩忽职守罪吗?


在法律实践中,判滥用职权罪后是有可能还会被判处玩忽职守罪的。下面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这两个罪名的概念。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该管的事情去管了,或者管事情的方式违反了规定,造成了严重后果。而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也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该做的事情没做好或者没做,导致出现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是并列规定在同一条款中的,说明它们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个人先因为滥用职权罪被判刑,之后又发现其存在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并且该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是可以对其以玩忽职守罪再次进行审判和量刑的。因为这两个罪名所评价的是不同的行为和主观故意。滥用职权罪通常是故意实施超越职权或违规处理公务的行为,而玩忽职守罪主要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没有正确履行职责。所以,即使之前已经因滥用职权罪受到了刑事处罚,并不影响对其玩忽职守行为的法律追究。例如,某官员在一项工程审批中滥用职权,违规批准了项目,被以滥用职权罪判刑。后来又发现其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该工程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了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这种情况下就可能会对其以玩忽职守罪再次进行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