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是否可以废标?
我这边作为招标方,已经向中标方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但之后发现一些情况,想了解现在还能不能废标,废标的话会有什么后果,法律上是怎么规定这种情况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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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随意废标的。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的告知其中标的书面通知,它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从法律角度来看,招标是一种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而中标通知书则是承诺。当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合同实际上就已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次,如果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废标,这属于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这里说的是中标人违约情况,但同样的法理也适用于招标人违约。招标人随意废标,中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可能包括中标人因投标而支出的费用、预期利润等。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中标人存在违法行为,如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等,经相关部门查实后,招标人可以依法废标。这种情况下的废标是有法律依据的,且不需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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