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中标人自愿放弃中标该如何处理?

我这边招标项目里,有个中标人突然说要自愿放弃中标。我不太清楚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也不知道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层面上,对于这种中标人自愿放弃中标的情况,招标人有哪些权利和可以采取的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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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遇到中标人自愿放弃中标的情况时,在法律上有相应的处理方式和规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在投标时交给招标人的一笔钱,目的是保证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遵守规定。如果中标人放弃中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也就是说,招标人可以不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这其实是对中标人随意放弃中标的一种约束和惩罚,让中标人不能轻易违背投标时的承诺。其次,关于招标人的后续操作。招标人有权利重新进行招标。因为原来的中标人放弃了,招标项目还得继续完成,所以招标人可以再次发布招标信息,寻找合适的中标人。在重新招标的过程中,一切都要按照正常的招标程序来进行。此外,如果因为中标人放弃中标给招标人造成了损失,招标人还可以要求中标人进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就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所以招标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产生的一些费用,比如重新招标的费用、因为项目延误而可能造成的其他损失等。不过,招标人需要有证据来证明这些损失的存在和具体金额。综上所述,当中标人自愿放弃中标时,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重新招标,并且在有损失的情况下要求中标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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