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能否废标?
我参与了一个工程项目招标,招标方已经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但现在他们又说要废标。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有没有权利这么做,我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看,工程招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到底可不可以废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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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招标中,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能否废标是一个很多人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就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一下。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的告知其中标的书面通知文件。从法律意义上讲,它是一种承诺。当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就意味着招标人对中标人的投标作出了接受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工程招标中,投标人的投标属于要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则属于承诺。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法律效力。一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明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般情况下,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是不可以随意废标的。因为随意废标属于违约行为。如果招标人没有正当理由废标,中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通常包括赔偿损失等。赔偿的范围一般包括中标人因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不过,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也可能废标。例如,中标人存在违法行为,如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此外,如果出现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招标人也可能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下废标,但同样需要对中标人进行合理的补偿。 总之,工程招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原则上不能随意废标,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以废标,同时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进行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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