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阻挠探视权能否申请变更抚养权?


在探讨民法典中阻挠探视权是否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探视权和抚养权的概念。探视权,简单来说,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看望孩子、与孩子进行一定时间相处的权利。而抚养权则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包括对子女的生活照料、教育培养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为处理这类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对于变更抚养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当一方阻挠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时,这并不必然就能够成为变更抚养权的理由。不过,如果这种阻挠探视权的行为持续存在,并且达到了严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或者体现出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没有尽到协助义务,甚至可以推断出其没有全面履行抚养义务的程度,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符合“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这一情形。例如,长期阻止孩子与另一方见面,导致孩子出现心理问题,如抑郁、孤僻等,或者孩子明确表达希望能够和另一方生活等情况。 在实践中,如果遇到对方阻挠探视权的情况,首先可以尝试通过协商解决,明确探视的时间、方式等细节。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助探视的义务。若希望以对方阻挠探视权为由申请变更抚养权,需要收集充分的证据,如对方阻挠探视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孩子的心理状况诊断等,来证明对方的行为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了不利影响。总之,虽然阻挠探视权不一定直接导致抚养权变更,但在特定情况下,它可以作为申请变更抚养权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