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是否能对抗返还原物请求权?


在探讨善意取得能否对抗返还原物请求权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善意取得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概念。 善意取得,通俗来讲,是指无权处分人把别人的财产转让给了不知情的第三方,这个第三方在取得财产时是善意的,并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同时完成了相关的物权变动手续,比如不动产完成了过户登记,动产完成了交付,那么这个第三方就可以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返还原物请求权,则是指物权人依法要求无权占有其物的人返还该物的权利。当物权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物权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占有人返还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那么,善意取得能否对抗返还原物请求权呢?这要分情况来看。如果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根据上述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第三人取得了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此时原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就不能对抗善意取得。原所有权人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 但是,如果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比如第三人在受让财产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人是无权处分,或者没有支付合理的价格,又或者没有完成法定的物权变动手续,那么原所有权人仍然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可以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 综上所述,善意取得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能够对抗返还原物请求权,不符合条件时则不能对抗。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