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总分公司能否互相开票?

我有一家总公司和分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分公司会为总公司提供一些服务,总公司也会给分公司调拨物资。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总分公司之间能不能互相开具发票呢?具体有什么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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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分公司开票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总分公司能否互相开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总公司和分公司的概念。总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从法律规定上来看,总分公司之间能否互相开票,关键在于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如果总分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业务,并且有款项往来,那么就可以按照规定互相开具发票。 例如,分公司为总公司提供了设计服务,总公司向分公司支付了相应的服务费用,这种情况下分公司就可以给总公司开具发票。同样,如果总公司向分公司销售了一批货物,分公司支付了货款,总公司也可以给分公司开具发票。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开票必须基于真实的业务交易,不得虚开发票。虚开发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次,要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开具发票。发票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包括货物或服务的名称、数量、金额等信息。同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具发票,并进行相应的税务申报和缴纳税款。 此外,对于总分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税务机关可能会进行重点关注。因此,企业应当保留好相关的交易合同、凭证等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果税务机关认为总分公司之间的交易价格不合理,存在转移利润等情况,可能会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总分公司之间在存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是可以互相开票的,但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确保开票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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