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分公司是否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我在一家公司的分公司工作,最近分公司和别的公司有业务纠纷,面临赔偿问题。我不太清楚分公司有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分公司自己负责赔偿,还是总公司也有责任呢?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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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公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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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它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简单来说,分公司就像是总公司的一个“分身”,它虽然可以开展业务活动,但在法律地位上并不独立。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来看,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意味着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纠纷等民事责任,通常是由总公司来承担的。因为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其经营资金是由总公司拨付的,所以在承担责任时,总公司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为分公司的行为负责。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分公司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这表明分公司有一定的诉讼主体资格,但这并不等同于它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分公司涉诉时,法院可以先执行分公司管理的财产,如果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不足部分仍由总公司来承担。所以,分公司一般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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