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贿赂罪退款是否能够减刑?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介绍贿赂罪退款是否可以减刑这一问题,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等多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退款”在法律上通常体现为主动退赃退赔。主动退赃退赔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行为被发现后,主动将非法获取的财物返还给被害人或者上缴司法机关。这一行为反映了犯罪人的悔罪态度,愿意弥补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虽然退款并不等同于自首,但主动退款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与自首所体现的悔罪态度具有相似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指出,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而主动退款是一个重要的从轻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介绍贿赂罪中主动退款,表明其有悔改之意,愿意承担自己的责任,司法机关通常会将这一情节纳入量刑的考量范围。这意味着,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主动退款的被告人可能会获得相对较轻的刑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退款并不必然导致减刑。减刑是一个综合判断的过程,法院还会考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如果介绍贿赂的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危害,即使退款,也不一定能获得大幅度的减刑。 综上所述,介绍贿赂罪退款是可以作为一个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的,但并不必然导致减刑。最终的量刑结果要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