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数额较大在案发前主动退还,是否可以不起诉?


在法律层面,受贿数额较大且在案发前主动退还,这种情况是否不起诉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对于案发前主动退还受贿款的行为,虽然体现了一定的悔罪表现,但这并不必然导致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会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受贿数额较大,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退还赃款,有悔罪表现,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条件,那么检察机关是有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但如果受贿行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即便主动退还,也可能会被起诉,不过在量刑时会将主动退还这一情节作为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总之,是否不起诉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