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住宿费可以抵扣进项税吗,为什么?
我公司员工出差产生了住宿费,财务说有些能抵扣进项税,有些不行。我不太明白其中的规定,想知道出差住宿费到底能不能抵扣进项税,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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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住宿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进项税抵扣的基本概念。进项税抵扣是指企业在购买货物、接受劳务等过程中支付的增值税,可以在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已经交过的一部分税可以用来抵减要交的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如果员工出差的住宿费属于正常的经营活动,并且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比如企业员工到外地进行商务洽谈、参加会议、开展业务等活动,由此产生的住宿费,企业可以凭借酒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抵扣。这是因为这种出差活动是为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费用是企业正常的经营成本,符合增值税抵扣的原则。 然而,如果出差住宿费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范畴,就不能抵扣进项税。例如,企业组织员工旅游,住宿费用虽然也是在出差过程中产生的,但这属于集体福利性质;或者员工个人因私出差产生的住宿费,属于个人消费,按照规定,这些情况下的住宿费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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