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的住宿费专票是否可以抵扣?
我因为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公司要求尽量开具专票用于抵扣。但我不太清楚出差的住宿费专票能不能抵扣,想了解下在法律规定上,这种情况是否允许,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会不会有不能抵扣的情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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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法规定中,出差的住宿费专票是否可以抵扣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明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基本概念。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是指一般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时,可以用取得的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来抵减自己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简单来说,就是可以少交一部分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对于出差的住宿费专票,如果是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中的出差住宿,并且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住宿费专票是合法合规开具的,那么通常是可以抵扣的。因为这属于公司为了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例如,公司员工因业务洽谈、参加会议等出差产生的住宿费,取得的专票就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抵扣。 然而,如果出差住宿是用于上述不得抵扣的项目,那就不能抵扣。比如,公司组织员工旅游,住宿费用虽然取得了专票,但这属于集体福利性质,其进项税额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出差住宿费专票能否抵扣,关键在于判断该项支出是否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关且不属于不得抵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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