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结婚没到场,能够撤销婚姻登记吗?
我和对象去登记结婚,结果他临时有事没到场,工作人员还是给办了登记。现在我有点犹豫这婚姻合不合法,想知道一方没到场办的婚姻登记能不能撤销?心里挺没底的,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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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一方结婚没到场是否能够撤销婚姻登记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撤销婚姻登记的相关法律概念。所谓撤销婚姻登记,指的是因结婚登记存在重大瑕疵,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等法定情形,由相关部门或法院依法取消该婚姻登记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从这些法律条文可知,法律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主要为胁迫结婚和隐瞒重大疾病,并未明确将一方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列为可撤销情形。 再看《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同时,婚姻登记时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这是确保婚姻登记是双方真实意愿体现的重要程序。一方未到场进行的婚姻登记明显违反了该程序规定。虽然法律没有直接规定这种情况可撤销婚姻登记,但这种违反法定程序的登记行为,可能会导致婚姻登记的效力存在问题。 在实践当中,如果一方未到场办理了结婚登记,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要求其对该登记行为进行审查并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婚姻登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时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该登记行为是否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因素,最终作出是否撤销婚姻登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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