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价格过高合同是否可以不成立?


在探讨车位价格过高合同是否可以不成立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以及价格因素对合同成立的影响等方面来分析。 首先,合同的成立通常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当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对该要约作出承诺,且承诺生效时,合同一般就成立了。也就是说,只要双方就车位买卖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在形式上就已经成立。 然而,价格因素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并非直接导致合同不成立。如果车位价格过高,可能涉及显失公平的问题。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这一情形。在车位买卖中,如果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悬殊,且是因为开发商利用了购房者缺乏相关信息或者处于不利地位等情况,购房者可以主张该合同显失公平。 不过,主张显失公平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购房者需要证明车位价格远远偏离了市场正常价格,并且这种价格差异是由于开发商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比如,可以通过提供周边类似车位的价格情况、市场行情报告等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如果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该合同显失公平,那么购房者可以请求撤销该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自始不成立。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只是被撤销后,合同的效力自始无效,双方需要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综上所述,车位价格过高本身一般不会直接导致合同不成立,但可能使合同因显失公平而被撤销。购房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