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性、经常性家暴是否可以认定为虐待?
我长期遭受配偶的打骂,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已经对我的身心造成了很大伤害。我想知道这种持续性、经常性的家暴行为能不能被认定为虐待,我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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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性、经常性的家暴可以认定为虐待。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使其遭受痛苦的行为。而持续性、经常性的家暴,正是对家庭成员肉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符合虐待的特征。 其次,相关法律条文对此也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明确指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和家庭成员间的虐待;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此外,从刑法角度来看,《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恶劣”通常包括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或者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情况。如果家暴行为达到这样的严重程度,就可能构成虐待罪。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的,不构成虐待罪。例如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虽然错误,但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就不应以虐待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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