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的撤销执行是怎样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所涉及的撤销执行。这里的撤销执行,简单来说,就是在执行程序进行过程中,由于某些法定的情形出现,使得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停止,并且不再继续执行下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对于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情况,这是申请人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比如在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觉得不需要再通过法院执行来实现自己的权利了,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一旦法院裁定准许撤销申请,执行程序就会终结。 如果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那执行就失去了依据。例如,原来的判决因为存在错误被上级法院撤销,这种情况下执行程序自然就不能再继续进行下去,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 当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并且没有遗产可供执行,同时也没有义务承担人时,执行就无法继续。因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人来承担相应的义务,执行也就没有意义了。 在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中,如果权利人死亡,由于这些费用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的,具有人身专属性,权利人死亡后,权利就消灭了,执行程序也就终结。 要是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没有能力履行义务,法院也会考虑裁定终结执行。 最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执行程序的终结是合理合法的。总之,撤销执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目的是保障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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