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案件调查人可以同时担任记录人吗?

我在参与一个案件处理时,遇到了这样的情况,现在负责调查这个案件的人提出他要同时做记录工作。我不太确定这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想问问在法律层面,案件调查人能不能兼任记录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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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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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实践中,关于案件调查人是否可以是记录人,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类型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从法律原理和保障公正的角度来讲,一般不提倡案件调查人同时担任记录人。这是因为调查和记录的工作性质有所不同,调查工作需要调查人积极主动地收集证据、询问相关人员等,而记录工作则要求记录人客观、准确地记录下调查过程和相关信息。如果调查人同时进行记录,可能会因为主观意识的影响,难以保证记录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也不利于对调查过程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在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中,虽然没有明确绝对禁止调查人员兼任记录人员,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很多执法部门都有内部规定,要求调查和记录工作应当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以确保执法程序的公正、透明。例如在一些行政案件的调查中,为了保证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通常会安排专门的记录人员对调查过程进行记录。 另外,在司法审判等更严肃的法律程序中,对公正性的要求更高,一般会严格区分调查、记录等不同的职责,由不同的人员来承担,避免出现利益冲突和不公正的情况。所以,总体而言,为了保障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尽量不要让案件调查人同时担任记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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